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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起诉科技大V,企业维权和网络发言的边界在哪?

  一边是备受关注的科技公司,一边是拥有影响力的网络大V,上次这样的组合被广泛关注还是在2014年。时任锤子科技CEO的罗永浩和时任Zealer创始人的王自如约架优酷,就锤子手机的一系列问题展开公开辩论。  老

Ikj.Net.Cn ● 2022.07.05/11:07 ● ● 互联网 ● 阅读:

  一边是备受关注的科技公司,一边是拥有影响力的网络大V,上次这样的组合被广泛关注还是在2014年。时任锤子科技CEO的罗永浩和时任Zealer创始人的王自如“约架”优酷,就锤子手机的一系列问题展开公开辩论。

  老罗赢了辩论,最终也没把锤子做成,却成了励志的带货博主。输了的王自如慢慢成了科技圈的前浪,现在已是格力总裁办的一员。

  历史会不断重演,却不会简单重复。同样是公开辩论,地点换成了庄严肃穆的法院。近日,小米起诉科技圈大V张某某一案迎来了判决。 

  言论自由VS名誉侵权

  时间回到一年前,身为数码博主,在微博拥有40万粉丝的张某某转发了一条信息,并配文:“天极网太会玩了……小米电视轻松点着。” 

  之后,张某某在8月19日至9月10日期间,发布多条微博对小米手机进行评论。其中,8月19日,张某某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9张消费者对小米手机的负面评价图并配文。 

  小米公司认为,张某某发表的负面评论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了诉讼。 

  今年5月份,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转发微博的行为是消费者正常转评,还是网络大V未尽注意义务转发虚假消息展开辩论。 

  7月22日,该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中国法庭”全媒体直播庭审和宣判过程。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虽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但客观上确实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审判长:知名企业要更容忍,大V发言应守底线

  这是成都互联网法庭成立以来的首次判决,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在自媒体崛起的今天,网络大V已具备引导舆论的力量,通过转发、分析、评价等形式影响消费者的心智,直接对相关品牌的形象和产品销量带来影响。

  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是,缺乏制度约束的网络大V发表言论的边界在哪,以及通常认为更为强势的企业,维护自身品牌的边界又在哪?由于近年来,自媒体和品牌方的摩擦越来越多,相关的案例就很值得探讨。

  从负责这次案件的审判长张艳秋的解释来看,小米公司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其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相辅相成,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其名誉权应该使用更高的审查标准。 

  换句话说,小米应该对公众的网络发声有更高的承受力和容忍度。

  当然,作为事件的另一方面张某某的言行,审判长张艳秋认为,张某某仅对负面评价的截取,客观上确实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结合张某某的既往微博信息,已存在对小米公司其他产品以及其他知名企业的评价,有客观信息的展示,也夹杂着自身主观想法,文章的措辞及行文风格措辞等存在反讽、嘲笑,不利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所以她也提醒网络大V:在发表言论时应注意以善意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言,而非单纯的为了吸引粉丝或公众视线。张艳秋强调,在涉及对法人或其他产品进行评论时,应将不同的观点进行客观的展示,使公众了解到完整的信息,秉承网络大V的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律师提醒:

  网络大V们不要仅看到“胜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审判长判决后的解释意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永强表示高度肯定。

  他认为,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能用简单的“胜诉”或者“败诉”来看待,它的价值在于引发社会关注和共识:如何既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经常主动发声的网络大V,本案其实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提醒,“应当本着事实求是态度,网络言论出发点应秉持一点——善意。”

  他表示,近年来随着抖音、微信、小红书、微博等平台的崛起,自媒体在影响消费决策上拥有越来越大的能量,往往大V的一句发言就可能影响上百万用户的决策,“我们须要看到随着传播方式的改变,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边界判断也在发生变化,无论是网络大V还是普通网民,在发表言论时都应当保持公正和审慎的态度,对事实给予力所能及的核实,对他人权利给予尊重,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

  另外,他也指出,如今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很可能被不同的受众进行不同的解读甚至二次传播,演变为不实的信息,“所以不能单纯为了吸引粉丝或公众的视线,或是图一时口快,就对相关信息作出不完整的披露,从而使得公众产生误解,甚至不正确的舆论导向。”

  此次案件,法庭认为就本案涉及的内容,很难去苛责张某某明确知晓电视非法的专业测评方式阻燃技术,故视频内容不含有张某某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以识别的明显的侵害他人名誉之处。审判长表示,“被告说小米电视可轻松点着的陈述方式,确系存在夸大成分,但并未达到诽谤侮辱小米公司人格的程度。”因此,沈律师也提醒大V,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或了解不深入的事件,不要妄下结论性甚至是倾向性言论,引发对当事人的伤害和损失。 

  实际上,和这次案件的结果不同,此前有网络大V在面临诉讼时主动选择道歉。一个多月前,荣耀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位长期诋毁荣耀的博主,起诉案由是名誉权纠纷。结果刚立案,就有博主亲自出来道歉,承认自己发布了很多有关荣耀产品的不实内容,而且很多内容都是转发别人的,也没有核实就发布,将在微博主页顶置道歉三十天。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爱科技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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